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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审核规范
一、三品一械通用规则
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均适用于本办法。
2.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
3. 此类广告务必真实、合法,不可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4. 广告主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5. 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也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来进行广告宣传。
6. 不可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7.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能够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和人群,或者是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 禁止包含引起公众对自身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病或加重病情的内容。
9. 不能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从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0. 不可包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以及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1. 不能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2. 不得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3.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1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易辨,在视频广告中应持续显示。
15.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若仅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则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16. 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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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审核规范
1.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依据。若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的范围。
如图:
2.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如图:
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 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消费者在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方面的欠缺,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之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来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6. 不得包含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7. 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8.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拒绝案例:
三、保健品审核规范
1.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标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若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的范围。
如:
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通过案例:
3. 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4.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可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拒绝案例:
5.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通过案例:
6. 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7. 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8. 不可包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9. 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10. 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11. 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拒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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