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京津冀地区遭遇强降雨并引发洪涝灾害,“快递被暴雨冲走”这一消息引发公众广泛讨论。有媒体向“三通一达”、顺丰以及中国邮政致电询问,几家企业给出的回应各不相同:有的声称“特快最高赔偿不超过所付资费的 6 倍”;有的表示“未保价将结合运费比例进行赔付”;有的称“设有赔偿制度,具体得看损坏状况”;还有的宣称“保价物品保丢不保损”,等等。
一场猝不及防的自然灾害,凸显出人类的脆弱与无奈。通常来讲,强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因其具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特性,应被划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而对于不可抗力,法律展现出了一定的宽容态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邮政法》里,也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快递损失,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倘若暴雨的确达到了如地震、战争般的“不可抗力”程度,致使快递企业无法履行职责,企业自然能够依法免除责任。
当然,并非只要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情况,都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不可抗力”,统统举起免责的“盾牌”,这显然不切实际。面对洪涝灾害,如果快递企业存在“能为而不为”,或者“能为而乱为”的情形,对快件的损毁存在一定过错,那么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邮政客服称“如果是由于我们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邮件受损会给您赔偿”,这正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不可抗力,立法还进行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划。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快件分为保价和不保价两类,一旦出现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情况,“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依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此类情况不被纳入遇有不可抗力快递企业免责的范围;“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谓快件保价,实则是以契约的形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再看某些快递企业所宣称的“保价物品保丢不保损”,显然与法律相违背。按照《邮政法》,“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丢件理赔时,依据物品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赔偿,这是理所当然的;倘若因下雨导致快件损坏,却拒绝赔偿,那“保价”又从何谈起?作为企业,不能只想着节省“几分几毫”,而要切实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
说实话,“特快最高赔偿不超所付资费 6 倍”,也经不住仔细推敲。虽说《邮政法》中有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等,相关企业将特快赔偿提高至所收取资费的 6 倍,看似对消费者有所交代,然而实际情况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往往远超所收取的资费,于情于理,都有必要适度提升赔付的标准。
天灾难测人心暖。面对强大的不可抗力,固然应为企业减轻或免除责任,同时也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救助和救济。在《快递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当配套制度保障得以完善,应对不可抗力就有了更坚实的依靠,为企业和消费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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