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郭其钰 摄
杭州互联网法院 郭其钰 摄
中新网杭州 10 月 12 日电(郭其钰)有一用户在收到广告短信并回复退订后,为此支付了 0.1 元短信资费,随后将发送短信的平台告上法庭。12 日,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用户退订短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平台方承担。
刘某是某公司平台的注册用户,并在该平台进行购物。某天,刘某收到该平台发来的一条商业推广短信,上面写有“退订回 T”的字样。刘某按照短信提示回复退订后,产生了 0.1 元的短信资费。
刘某觉得,被告为自身商业利益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就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退订费用,所以要求被告支付 0.1 元短信资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表明 0.1 元费用是因退订短信而产生,被告不应承担相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 0.1 元短信资费,称这是涉案短信退订费用的补偿,但仍坚持辩称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该费用。
此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原告自愿成为被告平台的会员,双方已就相关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规则达成一致。按照相关服务协议规定,被告有权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根据其个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发送商业广告,原告有权在收到商业广告后通过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订权利,这符合互联网平台商业运作模式的信息推送特点。然而,双方并未就用户行使退订权利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
法院认为,在格式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考虑,用户退订短信的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承担。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应当承担这笔短信费用。鉴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补偿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 0.1 元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被告坚持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该费用,其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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