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发送营销短信
或会侵犯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指的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安宁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关键组成部分,生活安宁权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自然人拥有隐私权,而隐私涵盖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侵犯生活安宁权的构成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了侵犯安宁权的行为,比如侵入私密空间、窥探私密活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通讯干扰;(2)此行为带来了损害结果,即导致了扰乱私人生活安稳宁静秩序的实质性后果;(3)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上述案例中,精准获客多次在深夜给李先生发送商业信息,多条短信的发送时间在 22 时之后,这个时段通常是人们的睡眠休息时间,精准获客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干扰了李先生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也让他在心理上处于不知道何时会接收营销信息骚扰的担忧之中,对李先生的物理安宁、信息安宁和心理安宁造成了侵扰,构成了对李先生生活安宁权的侵犯。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与生活安宁权侵权往往同时出现。倘若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未获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向其多次发送,或者在私人睡眠休息时间发送,又或者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依然发送营销短信,相关行为打乱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同时引发消费者在不确定时间收到营销短信侵扰的心理担忧,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生活安宁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形下
侵权责任的承担
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都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有所规定,适用于人格权侵权的相关规则。依据民法典,当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倘若该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前述案例中李先生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此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9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个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个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当消费者遭遇商家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能够向 12315 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照法律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家也应当采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方式,切忌进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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