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审核要点
一、化妆品
1. 化妆品宣传禁忌
化妆品的宣称用语需依据其所处语言环境判定,以下词意或词语严禁使用:
1.1 绝对化表述。像“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之类。
1.2 虚假性表达。比如仅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却宣称“纯天然”。
1.3 夸大性描述。“专业”一词用于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烫发、指(趾)甲类等产品可行,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
1.4 医疗术语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例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1.5 医学名人姓名。像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1.6 已批准的药品名。比如“肤螨灵”等。
1.7 与产品特性无关且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意。比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1.8 庸俗性词意。“裸”用于“裸体”时庸俗,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用。
1.9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则无封建含义,可使用。
1.10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特殊化妆品宣称不可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普通化妆品不能宣称有特殊化妆品的作用。
2. 跨境化妆品
2.1 跨境化妆品宣传不可涉及特殊化妆品作用。
2.2 跨境化妆品需在物料中标明购买渠道。
3. 化妆品功效宣传
3.1 若宣传涉及化妆品性能或功效数据,如“X 天有效祛斑”等,需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物料中注明“效果因人而异”。
二、婴幼儿奶粉
1. 婴幼儿奶粉宣传禁止
1.1 婴幼儿奶粉及婴幼儿食品禁止宣称可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不可贬低母乳喂养或与之比较。
1.2 禁止宣传 3 段以下奶粉。
1.3 婴幼儿奶粉及婴幼儿食品禁止宣传医疗保健功效。
1.4 婴幼儿奶粉及婴幼儿食品禁止使用 10 岁以下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 三品一械广告禁止内容
1.1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也不能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进行广告宣传。
1.2 不可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能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或者是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必需等内容不可有。
1.4 不能引起公众对自身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也不能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病或加重病情。
1.5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从而表明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可包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以及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7 不能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2. 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要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 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 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 三品一械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7. 三品一械广告中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易辨,在视频广告中应持续显示。
8. 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在小红书发布广告
8.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8.2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8.3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8.4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8.5 处方药、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8.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四、教育培训
1. 教育培训广告禁止
1.1 不可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零风险、无风险、绝对、顶级、包过、保过、一次通过等。如涉及宣传“不过退费、不满意退费”等承诺退款服务,需提供签约协议、官网公示条款等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条款内容与宣传不符的,不可进行宣传推广。
1.2 禁止明示或暗示提供考前、考中、考后作弊服务,如提供或销售考前、考中答案,考后改分服务,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材。
1.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者参与教育、培训。
1.4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 教育培训机构宣称教师/导师具有名校背景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医疗服务
1. 医疗广告禁止内容
1.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1.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1.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1.4 淫秽、迷信、荒诞的。
1.5 贬低他人的。
1.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1.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材料一致性
2.1 广告中的诊疗范围需与广审表中诊疗项目及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保持一致。
2.2 广告中需标明与广审表一致的广审文号。
六、游戏
1. 游戏广告禁止内容
1.1 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内容。
1.2 现代战争、捕鱼、棋牌封建帝制类内容。
1.3 禁止使用不良导向文案及物料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两性、赚钱、沉迷、挑衅或叫嚣类。
1.4 虚假倒计时、虚假按钮等。
1.5 挂机相关内容。
1.6 游戏广告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或模仿第三方游戏的人物形象、场景、标志性 logo 或代表性图标等作为物料或物料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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